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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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冠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蔡*、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冠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共计100347.82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垫付本金8210.67元为基数分别自垫款日计算至2021年11月20日按年利率15.4%计算为64608.57元,自2021年11月21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347.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按实计付); 二、被告蔡*、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冠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三、原告浙江冠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蔡*名下×××车辆(车辆识别代号LVGBM51K4GG620102)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699元,减半收取1849.50元,由被告蔡*、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2-01-2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