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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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富星工业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装修款9800元及该款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予原告广东富星工业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富星工业化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2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22元,由被告负担2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