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福建建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840.74元、暂计至2018年12月11日止的利息5151.2元及违约金1162.06元,以及本金49840.74元从2018年12月1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及普惠金融卡使用须知有关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二、李**对上述债务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8元,减半收取601.9元,由李**、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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