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 江苏雄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雄耀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724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67.24元,由申请人萍乡市华顺环保化工填料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10-1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