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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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利息(截至2021年3月26日结欠利息1146.59元;从2021年3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3元,减半收取1161.50元,由被告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3元。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