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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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万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并已达成协议,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2元,减半收取876元,由原告广西中盟锐达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1-12-2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