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河南木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本案尚欠款项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钧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附录 附: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裁判日期 | 2022-01-29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