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
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
宁晋县佰驰机械配件厂
宁晋县天拖散热器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175936元(其中包括本金1000000元,利息175936元。利息于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按合同约定计息,截止到还款之日止,利随本清,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8日,被告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由宁晋县天拖散热器厂和宁晋县佰驰机械配件厂担保从我行借款1000000元,期限12个月,利率11.52%,于2020年8月4日到期,借款后共计付息金额101760元。(最后一次结息日2020年6月21日,偿付利息19514.19),借款逾期后我处多次催收剩余本息未予偿还,截止到2021年10月31日本息共计1175936元,为此特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并负担一切诉讼费用。

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宁晋县天拖散热器厂、宁晋县佰驰机械配件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8日,被告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与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签订了编号为“(宁晋农商银行)农信借字[2019]第09562019163584号”的企业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用于购买钢材,期限自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4日,借款年利率为11.52%,逾期后加收30%。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季末月的20日。被告宁晋县天拖散热器厂、宁晋县佰驰机械配件厂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分别签订了编号为“(宁晋农商银行)农信保字[2019]第09562019137650号”、“(宁晋农商银行)农信保字[2019]第09562019137647号”的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2019年8月8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被告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借款后偿还过部分利息。截止2021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00000元,利息175936元,共计1175936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保证合同、同意借款意见书、同意保证承诺书、还款情况登记表。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被告营业执照、被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向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借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被告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截止2021年10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1000000元,利息175936元,共计1175936元未予偿还,事实清楚,现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宁晋县天拖散热器厂、宁晋县佰驰机械配件厂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告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宁晋县天拖散热器厂、宁晋县佰驰机械配件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陆村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175936元,共计1175936元,并自2021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给付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晋县天拖散热器厂、宁晋县佰驰机械配件厂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2元,由被告宁晋县星光冷压件厂、宁晋县天拖散热器厂、宁晋县佰驰机械配件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录

附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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