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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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争创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法院 |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返还原告河北争创食品有限公司建棚补贴款16023.90元(35700元-4440元-15000元-236.1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争创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3元,由原告河北争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23元,由被告霍**负担15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