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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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搬出南县麻河口镇向阳村第×村民小组的7.2亩鱼池(东起夏红军鱼池、西至陈杰鱼池、北临陈杰鱼池、南靠中排渠),并交付给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二、由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土地占用费,按720元/年,从2020年2月2日开始计算至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湖南省益阳市南县麻河口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