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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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返还工程保证金50万元、保全保险费用25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予以计算)。被告敖**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二、驳回原告肖**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保全费3230元,共计7630元,由被告湖南省长沙湘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15元、被告敖**负担3815元(此款原告肖**已预交,二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向原告肖**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