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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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福晨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平原县金旺达养殖有限公司 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州市居泰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平原县金旺达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7日起按照双方签订的(山东平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借字(2016)年第0009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平原县福晨畜禽养殖有限公司、德州市居泰隆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李**、宫俊香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平原县金旺达养殖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83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838元,由平原县金旺达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