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录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2)鲁1091民初18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1、(2022)鲁1091民初185号裁定书1份; 2、保全材料复印件一宗; 受送达人 申请人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本院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蔡利送达人:姚雪枫 注:1、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2)鲁1091民初18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22)鲁1091民初185号裁定书一份; 受送达人 被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邮寄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蔡利送达人:姚雪枫 注:1、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
| 裁判日期 | 2022-01-25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