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录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2)鲁1091民初18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1、(2022)鲁1091民初185号裁定书1份;

2、保全材料复印件一宗;

受送达人

申请人威海市银鹏混凝土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本院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蔡利送达人:姚雪枫

注:1、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

案号

(2022)鲁1091民初185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送达文书

名称和件数

(2022)鲁1091民初185号裁定书一份;

受送达人

被申请人山东万斯达集团有限公司

送达地址

邮寄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备考

填发人:蔡利送达人:姚雪枫

注:1、送达民事诉讼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由。

裁判日期 2022-01-25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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