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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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李*、郝**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1月21日利息为2678.55元;2021年11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8.50000%上浮50%,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李*、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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