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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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郝**共同偿还原告山东莱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截止2021年11月21日利息为2678.55元;2021年11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为8.50000%上浮50%,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起),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诉讼保全费620元,由被告李*、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