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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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荣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张**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6月20日的借款本息合计53065.32元、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9253.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申请费376元(系减半收取),由被申请人张**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8-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