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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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慈溪市老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付**赔偿原告段**各项损失合计141586.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慈溪市老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段**各项损失合计961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段**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计2420元,由原告段**负担860元,被告付**负担1460元,被告慈溪市老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