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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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象山科金暖通设备经营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象山科金暖通设备经营部尚欠货款52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月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24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