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与被告徐*、陈*、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个住房解东2016年×××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1年6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徐*、陈*共同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归还剩余借款本金471590.93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息(利息、罚息及复息按编号为个住房解东2016年×××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但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罚息及复息之和以借款本金为基数,2020年8月19日前以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此后以年利率15.4%计算的金额为限);

三、被告徐*、陈*共同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因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2074元;

四、被告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位于桂林市象山区屋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且贷款人收到记载有上述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书)之日前,对被告徐*的上述还款义务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解放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881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40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陈*、桂林市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15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21********,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12
发布日期 2022-02-16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