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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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敖**、赵*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95元; 二、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敖**、赵*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1139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以后违约金以47503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至不动产权证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敖**、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19元,由原告敖**、赵*负担1488元,由被告丰城赣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1-11-25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