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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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缘成纺织有限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9697.45元,合计289697.45元。 上述所涉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完毕(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将赔偿款项汇入***指定的账户,户名:***;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中汇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0元,鉴定费1750元,合计4590元,由原告***承担1836元,被告***承担27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