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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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白**、白*医疗费用赔偿金七百五十元,死亡伤残赔偿金十八万元,共计十八万零七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徐**赔偿原告孙**、白**、白*各项损失费共计八十八万五千三百二十一元一角(已扣除垫付的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三、驳回原告孙**、白**、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二百九十一元(原告孙**、白**、白*已预交),由被告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白**、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