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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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抚州高新区东方富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的利息35.2万元(为2021年3月10日计算至2021年7月20日期间的利息,2021年7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继续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王**、刘**、鲁*、李**、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王**、刘**、鲁*、李**、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0元由被告王**、李***、王**、刘**、鲁*、李**、江西德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市人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尚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高新支行,银行账号:1435××××0929)。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