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高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张**、上高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836元,退回给原告张**、上高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经济开发区支行1438××××9407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10-0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