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汝州市华予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借款本金224673.16元及利息、罚息3729.14元(利息截止2021年6月4日,自2021年6月5日起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对被告李**名下位于汝州市风穴路街道办事处塔寺居委会华予金城1号楼中单元502号房(豫(2017)汝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享有抵押权,在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等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3元,由被告李**、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7
发布日期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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