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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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市南汇县东海供销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大街XX号(原东升楼东起第3、4、5室)房屋,并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上海市南汇县东海供销合作社; 二、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年租金80,000元的计算标准支付原告上海市南汇县东海供销合作社自2021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原告上海市南汇县东海供销合作社返还被告沈**租房保证金24,000元,于上述第二项中予以抵扣。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4元,减半收取计722元,由被告沈**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2-01-14 |
发布日期 | 2022-0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