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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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台市兴之业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深圳奉天泽商贸有限公司 泉州美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瑞骄利实业有限公司 泉州市闽联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有限公司 兴化市周恒不锈钢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周某经营部诉称,2021年3月24日,周某经营部从前手兴之业公司处背书转让取得电子商业汇票1张,票据号码230××××920200722684913525,票面金额315827.2元,出票日期为2020年7月22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出票人、承兑人为美亚公司,收款人为闽联公司,票据背书依次为闽联公司、奉天泽公司、瑞骄利公司、兴之业公司、周某经营部。周某经营部为上述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票据背书连续,依法享有票据权利。周某经营部在票据到期后提示付款被拒付,故请求:判令兴之业公司、闽联公司、奉天泽公司、瑞骄利公司支付票据款315827.2元及利息(自票据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支付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亚公司由恒大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100%控股,美亚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涉及恒大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为第三人的一审民商事诉讼案件,均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案依法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2-28 |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