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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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兴市安联置业有限公司 泰州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兴市安联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叶*、叶*人民币65826.78元、鉴定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泰州君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安联置业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安联置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