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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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徐**158933.95元、赔偿蒋**15790.62元; 二、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蒋**261.18元; 三、驳回徐**、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鉴定费用3060元,合计3770元,由徐**、蒋**负担105元(已交),由杨*负担3665元(此款徐**、蒋**已垫付,杨*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加付给徐**、蒋**)。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