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台市丰收农家粮油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台市丰收农家粮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返还投资款145000元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6元,由原告张**负担2196元,由被告东台市丰收农家粮油有限公司负担3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30
发布日期 2022-02-2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