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东台市丰收农家粮油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台市丰收农家粮油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返还投资款145000元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2日起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6元,由原告张**负担2196元,由被告东台市丰收农家粮油有限公司负担39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