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白**、白*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0973元; 二、驳回原告白**、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须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须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白**、白*负担17元,由被告明发集团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12-09 |
| 发布日期 | 2022-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