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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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羊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崔**、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尚欠原告宜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羊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到2020年12月21日的利息4798.6元,两项合计54798.6元,并偿还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利率按照合同约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被告崔**、敖**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有转移、隐匿、损毁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者逃避执行的行为。如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本案进入执行程序的,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及申请执行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10-27 |
发布日期 | 2022-0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