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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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闽乐金属有限公司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肥闽航金属有限公司 上海隆莉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隆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本金3643747.5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278421.11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3日起以3643747.5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上海隆莉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5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65255元由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