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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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沧州精钻石油物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精钻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被告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