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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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截至2021年6月18日的本金1982.06元、利息258.99元及之后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被告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600元。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曹*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