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阳市兴昌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姬**、姚**支付原告南阳市兴昌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钢材款431847元及违约金(以本金43184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7日起按2019年11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为标准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南阳市兴昌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9.36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阳市兴昌金属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25.36元,被告姬**、姚**共同承担42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03 |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