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偿还保险赔偿款67,440.53元;

二、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保险费1,302.57元;

三、被告高**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8.58元,减半收取759.29元,保全费707.43元,合计1,466.72元,由被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裁判日期 2022-01-29
发布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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