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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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28××××2728)透支本金14998元、计至2020年4月21日的利息1608.8元、违约金1293.52元; 二、被告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信用卡(卡号:6228××××2728)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以本金1499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金额超过实际欠付的以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的,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律师费6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元,由被告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驰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2-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