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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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赣州市为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于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赣州市为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万春、易**支付尚欠23个月租金25070元; 2、被告赣州市为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万春、易**支付36个月租金差额部分21828.6元。 3、驳回原告张万春、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73元,减半收取486.5元,由被告赣州市为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于交款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并将上诉费缴纳凭证寄送至于都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处,如未按期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交入以下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9990********,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30 |
发布日期 | 2022-0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