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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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九江新天地建国酒店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九江新天地建国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童*、燕**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的经营收益共计12479.45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2479.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为标准,自2021年12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童*、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元,减半收取132元,由被告九江新天地建国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15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