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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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开区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开区支行与被告汪**于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开区支行借款本金299,082.29元,支付截至2021年6月20日的利息(含逾期利息)10,005.91元,并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开区支行支付自2021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经开区支行对被告汪**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九江市[不动产权证号:赣(2020)九江市不动产权第0××6号],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38元,减半收取2,969元,由被告汪**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