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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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枣庄华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枣庄华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7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枣庄华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9 |
发布日期 | 2022-0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