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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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立即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周*、饶*、上饶市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周*、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643542.34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1年11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696.74元,并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且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三、被告周*、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律师费用6000元。 四、被告上饶市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945元,合计9229元,由被告周*、饶*、上饶市高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