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2-0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
江西省鑫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江西省鑫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9408.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9月28日,2021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江西省鑫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2元,减半收取计2971元,由被告江西省鑫福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1-11-19
发布日期 202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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