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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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 安庆市昌庆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昌庆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700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 二、驳回原告安庆市昌庆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元,减半收取计2418元,由原告安庆市昌庆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74元,由被告荆门宏图特种飞行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7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