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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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245.32元及利息1121.64元、违约金3395.55元; 二、被告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元(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大观支行已预交14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被告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