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 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泰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翟**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5794元; 三、驳回原告翟**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安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泰和分公司负担97元,由翟**负担5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