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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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66616.48元,返还***40000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2739元(已由原告***先行垫付),由***负担547元,由被告***负担2192元(该款由保险公司在返还给***的款项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当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算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