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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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抚履集鞋业有限公司 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铧美窗帘店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铧美窗帘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8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3月,被告下单给原告安装窗帘施工与安装材料,原告于同年六月份安装完工,完工后原告向被告讨问施工工资和材料款共计10875元,但被告一直拖着不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江西昌抚履集鞋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要从事窗帘、布艺加工等经营活动,2020年3月,被告因公司装修需要找到原告,要求其为公司厂房及办公区域定制安装窗帘,由原告提供材料并负责安装。2020年6月6日,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提供窗帘并进行安装,经双方结算,被告出具“收据”一张,载明:“…交款单位江西昌抚履集鞋业人民币壹万零捌佰柒拾伍元(10875¥)收款事由窗帘款…”等内容。原告提供了2021年2月25日与被告公司负责人郑荣清电话录音,录音表明郑荣清对被告欠原告窗帘款尚未付清的事知情。经查明,该“收据”载明的实为欠款凭证,被告实际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窗帘款。截至2021年6月29日,被告尚欠原告窗帘款10875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欠款凭证、被告公司安装窗帘情况现场照片、载有电话录音的光盘、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经庭审查明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完成了窗帘材料的提供与安装,被告亦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原告已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出具的收据实为欠款凭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窗帘款108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昌抚履集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铧美窗帘店支付窗帘款10875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江西昌抚履集鞋业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