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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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抚州生润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典当纠纷 |
法院 |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陈**、邹*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抚州生润典当有限公司当金77600元。 二、被告陈**、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抚州生润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总和以当金77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从2020年6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陈**、邹*于2020年7月17日支付息费2400元、2020年8月16日支付息费2400元、2020年9月17日支付息费2400元、2020年10月20日支付息费2400元,2020年11月22日支付息费2100元,在计算时予以扣除)。 三、驳回原告抚州生润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4元减半收取1147元,由原告抚州生润典当有限公司负担34元,被告陈**、邹*负担11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 8 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