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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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开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万元及利息10516116.05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8月10日,从2021年8月1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5400万元为基数按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14.40%计收罚息,以借款到期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约定的逾期罚息年利率14.40%计收复利,至还清借款本息时止); 二、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开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以其位于黎川县(详见后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号为黎房权产证日峰字第初20140426号-黎房权产证日峰字第初20140519号,共77份)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按抵押登记情况优先受偿; 三、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付**所有的位于宜黄县(详见后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号为房权证宜字第20150497号-房权证宜字第2××0号,共7份)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按抵押登记情况优先受偿; 四、原告抚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汤*所有的位于宜黄县(详见后附抵押物清单,权属证号为房权证宜字第20150492号-房权证宜字第2××4号,共10份)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判决第一项债务范围内按抵押登记情况优先受偿; 五、被告方*、邹**、王**、王**、邹*、王**对被告江西开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付**、汤*、方*、邹**、王**、王**、邹*、王**在承担抵押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开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3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69380元,由被告江西开拓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付**、汤*、方*、邹**、王**、王**、邹*、王**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12-08 |
发布日期 | 2022-02-22 |